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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且對該財產又無法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4、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