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中律師沒有叫法院調查案件是歷史的錯誤嗎
一審中律師沒有叫法院調查案件是歷史的錯誤嗎
一審中律師沒有叫法院調查案件不是歷史的錯誤。因為一審法院沒有經過調查取證作出的判決,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對案件開庭審理,就是履行調查的程序,程序就是合法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六十四條,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第二條規定的都很明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的,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就是說,證據是由當事人提供的,法院的職責是審查認定證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判決。所以,法院沒有調查取證作出的判決是合法有效的。
導讀一審中律師沒有叫法院調查案件不是歷史的錯誤。因為一審法院沒有經過調查取證作出的判決,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對案件開庭審理,就是履行調查的程序,程序就是合法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六十四條,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第二條規定的都很明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的,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就是說,證據是由當事人提供的,法院的職責是審查認定證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判決。所以,法院沒有調查取證作出的判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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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中律師沒有叫法院調查案件不是歷史的錯誤。因為一審法院沒有經過調查取證作出的判決,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對案件開庭審理,就是履行調查的程序,程序就是合法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六十四條,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第二條規定的都很明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的,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就是說,證據是由當事人提供的,法院的職責是審查認定證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判決。所以,法院沒有調查取證作出的判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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