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中醫、西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含醫院、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村衛生站、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和診斷中心、??萍膊》乐?、婦幼保健機構,以及衛生防疫站、醫學科研、教學單位等設立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在川編外的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中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規劃;
導讀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中醫、西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含醫院、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村衛生站、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和診斷中心、專科疾病防治、婦幼保健機構,以及衛生防疫站、醫學科研、教學單位等設立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在川編外的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中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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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中醫、西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含醫院、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村衛生站、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和診斷中心、??萍膊》乐巍D幼保健機構,以及衛生防疫站、醫學科研、教學單位等設立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在川編外的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中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由當地政府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七條: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權限的劃分為:(一)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500張床位以上的醫院和300張床位以上??漆t院,100張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醫學院校附屬醫院,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屬的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萍膊》乐螜C構,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的設置布局。(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負責100-499張床位的醫院、衛生院,不滿300張床位的專科醫院,除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置許可以外的其他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急救站的設置布局。(三)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統一規劃,負責不滿100張床位的醫院、衛生院,各類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的設置布局,并納入市(地)、州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八條: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醫療機構設置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第三章:設置審批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審批醫療機構的行政機關,其它單位和部門無權審批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分別由省、市、州、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第十條:設置醫療機構,應按審批權限,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劃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第十一條:個人、合伙申請在縣以上城鎮設置醫療機構,或個人、合伙申請在鄉鎮和村設置醫院、門診部、衛生院,其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取得國家承認的醫師資格,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三)經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考試或考核取得合格證書。第十二條:個人、合伙申請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其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一、二、三項之一和第四項:(一)取得國家承認的醫士資格;(二)中醫學徒自學中醫經國家自學考試委員會考試合格并獲得醫士以上衛生技術職稱,能獨立進行診療工作;(三)在民間行醫多年,對治療某種疾病確有一技之長;(四)經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考試或考核取得合格證書。第十三條:個人、合伙舉辦的醫療機構的其他醫務人員的上崗資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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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中醫、西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含醫院、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村衛生站、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和診斷中心、專科疾病防治、婦幼保健機構,以及衛生防疫站、醫學科研、教學單位等設立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在川編外的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中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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