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及產權歸屬問題:(1)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產權證上只寫一方名字,仍屬夫妻共同財產。(2)若產權證上只寫子女名字,該房產歸子女所有,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若產權證上同時寫夫妻一方和子女名字,夫妻和子女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可分割,但子女部分屬個人財產。離婚時需根據《民法典》規定處理共同財產,債務共同償還。
法律分析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說,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程分割。但對于屬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語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無論產權證上寫明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根據產權證上的產權人判斷所有權。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如協議不成,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判決,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由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