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一、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是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 利害關系人 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 申請財產保全 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 訴前財產保全 的條件是什么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一)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