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房產證上加名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等方式獲得房屋產權,并去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的行為。一般而言,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購房,只要房屋產權登記雙方的名字,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需要對作為共同財產的房屋產權進行分割。房屋產權的共有形式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如果房屋登記按份共有,離婚時一般按照雙方登記的產權份額進行分割。若房屋登記共同共有,離婚時一般按等分原則進行分割,但若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一方對房屋的貢獻度較低的,法院在分割時會予以適當少分。離婚后房產證加名手續,可以雙方憑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書,經過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注明住房分割細則,住房所有權歸屬),以及住房房產證。兩人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離異房產析產過戶,重新辦理一方姓名房本,就可以,只要證件齊全,無需繳納契稅,析產過戶前提是,住房貸款還清,房產無抵押,無司法查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