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實現建設國際化城市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 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以及其它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制定深圳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合理地進行城市建設,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和環境的保護,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為深圳市城市規劃區。
在本市行政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廢止。
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納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