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不允許過戶,但是車輛可以過戶,相關詳情是:
1、車主持有車輛滿3年,可以過戶或報廢車輛時申請辦理保留車牌半年,此期間車主可以買新車申請使用之前的車輛號牌;
2、第五十二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3、二手車交易就是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辦理轉移時按規定必須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并重新核發號牌。對于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原車牌只可以轉移到車主的新車信息上,不可以過戶給其他人。也就是說,即使車牌號過戶到其他車輛上,半年內車牌號仍歸原車主所有,半年后該車牌將進入號牌資源庫。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