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需攜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離婚證原件、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應由民政部門或檔案館蓋章確認)原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其中,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中未明確約定房產歸屬或約定不清的,當事人雙方應到場簽訂補充協議;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產權性質不變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出具的批準意見,但涉及繼承、遺贈、夫妻離婚析產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申請登記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申請;(二)受理;(三)審核;(四)記載于登記簿;(五)發證。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