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無論是《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其他法規均未定義“股權轉讓”,只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十六條中明確指出股權轉讓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財產轉讓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第六條對收入的定義:“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斷,只要一個企業通過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取得任何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均會涉及到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個人向公司借款要繳稅嗎
個人向公司借款需要繳稅。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屬于企業取得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二、土地出讓金返還的稅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有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外,一般都屬于應稅范圍,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當地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屬于稅費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把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費返還排除在“財政撥款”之外,計入當期損益征收企業所得稅,
原因有三個:
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后使經濟利益的流入和企業凈資產增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
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自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個別地區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采取各種“財政補貼”變相減免稅,造成了對中央稅權的侵蝕。對企業從當地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征稅,有利于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管理。
三是出于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已經把政府補助記入了“營業外收入”科目,稅法也沒有必要在此問題上保持差異,這有利于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