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拐賣兒童罪,買家應根據具體犯罪情節受到相應處罰,而不是一律判處死刑。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如果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解救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可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阻礙國家機關解救被收買兒童的行為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法律分析
一、拐賣兒童罪買家也應判死刑不?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不應該一刀切、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現實中,有不少人販子販賣的兒童,是由其親生父母主動出售的,人販子在中間起中介作用。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收養或收留方沒有虐待行為,就可以免于處罰。只有加大了對買方的處罰力度,拐賣兒童的主要渠道和動機就被卡死了,相信拐賣兒童的行為也會減少。
二、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結語
針對拐賣兒童罪的判罰,應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來做出判斷。對于那些嚴重罪行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以震懾此類犯罪。然而,對于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買家,如果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解救行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量刑標準上,根據《刑法》的規定,拐賣兒童罪的刑罰從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開始,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加重刑罰,甚至處以死刑。同時,對于阻礙解救被收買兒童的行為,也應依法懲處。通過加大對買方的處罰力度,可以有效遏制拐賣兒童的行為,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