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的,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去名,需要攜帶的證件和材料有:1、身份證(及復印件);2、離婚協議書;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5、房屋所有權證
(2)如果夫妻是訴訟離婚的,夫妻一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去名:1、身份證(及復印件);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