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并且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的,即已經取得不動產物權,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中,通常判令房屋產權人按照實際共同支付貸款的數額對應補償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