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首先,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以及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其次,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等。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拓展延伸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需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供應商還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和文件,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財務報表、技術資質證明等,以證明其符合上述條件。如果供應商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申請將被駁回。
結語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需滿足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等。采購人可以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