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醫院地標線顏色由醫院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設置申請書;(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