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標志:警告標志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
2、禁令標志:禁令標志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
3、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指路標志:指路標志是傳遞道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5、旅游區標志:旅游區標志是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
6、道路施工安全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是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志;
7、輔助標志:輔助標志是附設在主標志之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分別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一:道路交通標志是顯示交通法規及道路信息的圖形符號,它可使交通法規得到形象、具體、簡明的表達,同時還表達了難以用文字描述的內容,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設施。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
道路交通標志牌圖解
1十字交叉標志:
除了基本型十字路口外,還有部分變異的十字路口,如:五路交叉路口、變形十字路口、變形五路交叉路口等。五路以上的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對待。
2T形交叉標志:
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道路上。右側丁字路口,此標志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
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道路上,左側丁字路口此標志設在進入丁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
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道路上。此標志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
3Y形交叉標志:
設在Y形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
環形交叉標志:
有的環形交叉路口,由于受線形限制或障礙物阻擋,此標志設在面對來車的路口的正面
向左急彎路標志:
向左急彎路標志設在左急轉彎的道路前方適當位置。
向右急彎路標志:
向右急彎路標志,設在右急轉彎的道路前方適當位置。
反向彎路標志:
此標志設在兩個相鄰的方向相反的彎路前適當位置。
連續彎路標志:
此標志設在有連續三個以上彎路的道路以前適當位置。
4上陡坡標志:
此標志設在縱坡度在7%和市區縱坡度在大于4%的陡坡道路前適當位置。
下陡坡標志:
兩側變窄標志:
車行道兩側變窄主要指沿道路中心線對城縮窄的道路;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適當位置。
5右側變窄標志:
車行道右側縮窄。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適當位置。
左側變窄標志:車行道左側縮窄。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適當位置。
6窄橋標志:
此標志設在橋面寬度小于路面寬度的窄橋以前適當位置。
7雙向交通標志:
雙向行駛的道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離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離,由于某種原因(施工橋、隧道)形成無隔離的雙向車道時,須設置此標志。
8注意行人標志:
一般設在郊外道路上劃有人行橫道的前方。城市道路上因人行橫道線較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9注意兒童標志:
此標志設在小學、幼兒園、少年宮、兒童游樂場等兒童頻繁出入的場所或通道處。
注意牲畜標志:此標志設在經常有牲畜活動的路段特別是視線不良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注意信號燈標志:
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前方位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前適當位置。
意落石標志:
此標志設在左側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之前適當位置。
此標志設在右側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之前適當位置。
注意橫風標志:
標志設在經常有很強的側風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適當位置。
易滑標志:
此標志設在路面的摩擦系數不能滿足相應行駛速度下要求緊急剎車距離的路段前適當位置。行駛至此路段必須減速慢行。
10傍山險路標志:
此標志設在山區地勢險要路段(道路外側位陡壁、懸崖危險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堤壩路標志:
此標志設在沿水、湖泊、河流等堤壩路以前適當位置。
莊標志:
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前方有村莊或小城鎮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隧道標志:
標志設在進入隧道前的適當位置。
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標志牌
令標志是交通標志中主要標志的一種,對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的標志,禁令標志的顏色,除個別標志外,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圖案壓杠。禁令標志的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