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作為受害者,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固定相關證據,同時馬上報警,等警察來后將事情的詳細經過跟交警講清楚,這樣有利于交警作出正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的認定對今后的索賠至關重要。并在48小時內通知好保險公司,將事故中的所有的損失讓保險公司確定好,以便于今后向法院索賠時不會漏判。
認真對待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雖然理論上法院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判決的證據,不直接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但由于交警所往往代表的是權威機構,其作出的責任劃分在大多數判決書會直接引用,所以,當你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不服時,應該馬上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為你在復議期限內(3天)提起復議申請,避免在今后訴訟處于一種不利的狀態。
選擇合適時機做好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申請進行傷殘評定。
根據情形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種解決方案。
①和解:雙方就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雙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我建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
②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交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對于不構成成傷殘等級的交通事故案件或財產損失已經被雙方保險公司定損理賠的,我建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交警的調解下解決。
③訴訟: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對于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包括已經構成傷殘的交通事故、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選擇訴訟的方式更有利于受害者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并從根本上解決交通事故中的問題,比方說以上二種方案中一般都不會賠償精神損失費、同時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