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一切特征,其具體目的特征如下:
(一)強制性、具體性及法律性。
強制性是強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體以國家強制力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物、行為等采取的無法反抗或不得違抗的強制性行為;它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措施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有資格的人員,其措施的對象包括涉案人、場所、財物、金錢等,就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措施是規范和限制公權力,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內實施,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臨時性、預防性、獨立性和從屬性。
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臨時約束,在于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如果某項強制措施本身構成該行政行為的全部,那它就是獨立性的,如強制戒毒、強制治療等,如果某項強制措施后緊隨其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那它就是從性屬,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過去由于受“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在過去實施強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統一的法定程序,執行中隨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財物不制作清單等文書,或隨意查扣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或對查扣的財物保管不當或隨意處置,或隨意凍結存款、匯款,或隨意限制人身自由等違規行為,而《行政強制法》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規范行政強制程序,以保障實施強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獨立性及可訴性。
實施強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凍結的期限是30內,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除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果期限屆滿,或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經查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等情形,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決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