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財產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被保全財產人應被立即通知。訴前財產保全適用條件包括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緊急情況、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提供擔保。申請者需提交申請書、主體資格證明、擔保書及權利憑證、保全財產線索和糾紛證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1、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
1、申請的條件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2、申請的手續
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
結語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被保全財產的人應當及時收到通知。同時,不得重復執行已經查封或凍結的財產。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需要滿足條件,包括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申請人還需提交申請書、主體資格證明、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具體線索以及雙方糾紛的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以解決與被保全財產相關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