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是違法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者,將受到法律懲罰。處罰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個人違法發放高利貸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該內容由 韋端寧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