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離婚后去除房產證上的名字的辦法為:1、如果夫妻協議分割房產的,則由雙方協商一致,攜帶相關材料,共同前往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2、如果夫妻起訴分割房產的,生效裁判確認的權屬人可自行攜帶該裁判文書及本人身份證明,申請去除另一方的姓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