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一、 建設用地使用權 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 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后與發包方分成收益。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2.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4.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者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對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后,人民政府應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對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哪些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民法典》當中有所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有哪些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有出讓或劃撥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