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新建項目 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項目。有的建設項目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新建主要車間或工程的項目。
(3)改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對原有設備或工程進行改造的項目。有的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建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算改建項目。
(4)遷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于各種原因經上級批準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遷建項目中符合新建、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分別作為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遷建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復項目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后又投資按原有規模重新恢復起來的項目。在恢復的同時進行擴建的,應作為擴建項目。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1.按項目的建設階段,分為前期工作項目、籌建項目、施工(在施)項目、竣工項目和建成投產項目。
2.按建設的性質,分為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遷建項目和重建、技術改造工程項目。
3.按建設規模和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分為大型、中型、小型項目。
4.按隸屬關系,分為主管部直屬項目和地方項目。
5.按其投資效益,可分為 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公益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