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產證上寫明了份額的房子,離婚時夫妻雙方按照房產證所寫的份額進行分配即可。
法律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的是約定財產制而不是法定財產制;而房產證上對于房屋份額的記載,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別約定。
所以分割房產時應當先按照房產證上寫明的份額進行分割。
一、一方婚前全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房子所有權歸誰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采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婚后取得的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二、父母出資買房房子歸誰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寫自己子女名字,房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寫對方或雙方的名字,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一般會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的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雙方父母出資,寫一方名字,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寫雙方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男方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男方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不是共同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購房,即使婚后辦理房產證,也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該男子在婚姻中懲罰了該財產,并添加了該女子的名字。本質上,這是婚姻中的財產贈與,并完成了登記手續。這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夫妻雙方對該房產沒有約定份額的,離婚時一般等額分割。離婚時,女人可以把房子分成一半。如果雙方同意財產所有權的份額,如99%的女性和1%的男性,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雙方應按照約定的份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