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應該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如果房屋質量不合格且嚴重影響使用和居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如果房屋質量不合格沒有嚴重影響使用和居住,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予以修復并賠償損失。
一、可以讓開發商退房的情況
如果具有以下條件之一,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導致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3、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遲延交付房屋且催告后三個月內,仍未交付;
4、法律規定的其它可以解除購房合同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有幾種?
房屋買賣雙方一旦簽訂了購房合同,只要購房合同有效,那么買賣雙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的規定,購房合同應該是正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3、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三、安置房質量問題和賠償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分為三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其他一般質量問題。針對不同的房屋質量問題,要采取正確維權方式。
2、購房者認為開發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屬于主體質量不合格的,首先購房者應該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是直接關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甚巨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3、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當然,買受人也可選擇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并承擔由于修復造成的交付遲延責任或賠償其他損失。
4、對于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陷,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價值的貶值損失,可依法申請委托有關估價機構對房屋進行差值評估,以確定差值部分的損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四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托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