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采取一年一定的辦法。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的繳存基數為職工個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年工資總額÷1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上下限規定,各地最高最低繳存基數不一樣。公積金、社保繳納基數可以不一樣。貴陽市公積金繳納基數:各單位應按照貴陽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