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款的提留比例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我國法律對于提留比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間。根據法律規定,應按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