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人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否則將按照無證駕駛處理,罰款200到2000元,拘留15天以下。 駕駛人在收到交通違章處罰單后,應當在15天內繳納罰款,否則將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甚至可能被 法院強制執行 。而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處罰的,將直接被吊銷駕駛證。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 駕駛證被吊銷 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構成犯罪 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 機動車駕駛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 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