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主要情形有: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6、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8、因辦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對駕駛證進行審查的,可以扣押駕駛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