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主要情形有: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6、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8、因辦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對駕駛證進行審查的,可以扣押駕駛證。
一、暫扣駕駛證的最長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應根據其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凡吊扣駕駛證的合并執行不能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應從處罰裁決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可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可從確定損失日開始。
二、交警如何暫扣當事人的駕駛證
所謂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負有事故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出示暫扣憑證。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開具暫扣憑證;
2、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3、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
4、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后,應當場發還。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與注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不是一回事,因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有些情況下交警對駕駛證的扣留,屬于暫扣行為,而這也不是一種違章處罰。根據有關規定,對于扣留駕駛證的,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超過18個月,也就是說最多18個月之后,就需要退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