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定及不構成犯罪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可構成犯罪,主要要素包括主觀故意、侵犯他人隱私權、實施非法侵入行為。然而,法律授權行為如公安、檢察機關的合法進入、緊急避險行為以及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許諾的情形則不構成犯罪。但若采取脅迫手段或超出許諾范圍侵入住宅,則仍屬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分析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界定
1、可以認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
(3)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侵入住宅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1、法律授權行為
對于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于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爭斗,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3、關于許諾進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后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采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范圍,行為侵入了超出范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結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也明確了一些情形下不構成犯罪的例外。首先,對于法律授權的行為,如公安、檢察機關在依法程序下進入住宅進行搜查和抓捕,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次,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最后,如果進入住宅前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且沒有超出許諾范圍,也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需注意,采取脅迫手段或超出許諾范圍的行為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