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車合同違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是不可以主張違約金的,違約金需要由合同雙方約定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4、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方法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訴訟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2、具體分析,此處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守約方的保護: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守約方)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此處只要是“低于”,就可以請求增加,沒有量的要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此處必須是“過分高于”,有量的要求,并且只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3、此外,這種增加或適當減少的請求,必須由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口頭或書面予以提出,否則,法院或仲裁機關不能依職權予以增加或減少。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在此處對違約金的適用做了詳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