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時限是多久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二、復核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復核鑒定的申請、決定和委托同初次鑒定基本相同。鑒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后交相關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專家鑒定小組的成員應是固定的,是經過審查并獲得委員會頒發的專家資格證書者。每一案件(一個專門性問題)中參與鑒定的成員不得少于5人。成員過少,一則缺乏代表性,二則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同時,曾參加過該案鑒定的專家必須。專家小組的鑒定活動,必須在鑒定委員會直接領導下進行,由組長主持。要絕對保證鑒定活動獨立進行。任何人不得干預,不得對鑒定結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專家小組內部要嚴格鑒定活動獨立的原則。鑒定結論一致的,參加鑒定的每個專家在鑒定書上簽名;鑒定結論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參照各國立法的慣例,在鑒定文書上分別寫明不同意見的依據及其人數,或分別出具鑒定文書。決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鑒定結論,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備查。委托機關、人大、政協可派代表旁聽鑒定小組的討論活動。
專家小組的鑒定結果,以鑒定委員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文書,由參加鑒定的專家簽名,加蓋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鑒定文書的內容與一般鑒定文書相同。如是協調鑒定分歧的鑒定,在前言部分要寫明歷次鑒定的經過及其結果。
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與其他鑒定結論一樣,對于裁判機關沒有約束力。根據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規定,它對于解決鑒定分歧、終止本裁判程序的鑒定具有決定意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集體一致的結論)是該訴訟程序或同一審級的最終鑒定結論。如果鑒定分歧出現在階段,根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起訴機關即可結束起訴階段的鑒定;如鑒定分歧出現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據鑒定委員會的結論終結本審級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