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鑒定60天出結果。重新鑒定指司法機關或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原鑒定或補充鑒定的依據不充分,對結論不滿意,或鑒定人之間意見不一致,可將原鑒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請新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于鑒定結論,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査,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重新鑒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