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及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所得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當事人意愿、男女平等、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不損害他人利益。若協商不成,法院提出分割方案,最終依法判決。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或妻一方對外負債時,相對人知道約定時應以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
需要分析財產的歸屬,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語
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應尊重當事人意愿、男女平等原則,并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同時,要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若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用于清償其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