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風險基金是指為負擔企業經濟行為所產生的虧損風險而建立的一種專用基金。自1988年起,在一些全民所有制企業開始實行。是解決承包企業負盈不負虧、增強企業及職工承擔風險能力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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