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傷情鑒定復檢多久
大家所稱的工傷傷殘鑒定,抄實際就是工傷后勞動能力襲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因此,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的時間是在確認為工傷后,根據治知療情況傷情穩定后,就可以馬上申請能力鑒定鑒定鑒定。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后馬上就做,但是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么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后再申請。
如果傷情沒有穩定就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么是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受理,要么是勞動鑒定機構也不會出具鑒定結論。申請傷殘鑒定時,公司、工傷員工或者其近道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并且在申請工傷鑒定時,應提交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工傷鑒定前復查和再次鑒定的區別是什么
1、初次鑒定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復查鑒定申請的,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3、再次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有變化,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