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乙方薪資中扣款項目與金額均按國家、地區相應法規及甲方規定辦理,薪資扣款包括:考勤扣款,薪資扣稅,社會統籌扣款,住房扣款,其他應扣:除上述扣款項目外的其他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違規扣款、質量責任扣款、借款扣款等)。這里面并沒有明確提出風險金,而且詢問過公司的其他人員,他們也從未看到過任何文件陳述風險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