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庭主婦離婚,雙方就財產劃分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離婚,由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且家庭主婦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