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要對財產性質進行認定,婚前個人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共同財產分割的大原則一般是一人一半。所以家庭主婦也一樣,家庭主婦離婚時可以分得多少財產,要看和對方協商的情況或者是法院判決的情況。此外,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約定了婚姻存續期內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家庭主婦在照顧孩子和老人等方面付出較多,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一、父母離異后財產分割是否和子女有關
父母的共有財產分割和子女是沒有關系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雙方沒有過錯離婚財產如何去分
夫妻雙方無過錯,離婚財產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1、離婚時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
2、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一致可自行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4、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