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3.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