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關于結婚的規定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5、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