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發現“法律沖突”后,通常可以通過幾種途徑予以解決:一是制定機關自我糾錯,可以依法撤回、修改或廢止該法律或法律中的有關條款;二是對制定機關具有監督權的機關對被監督機關行使監督權,如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權力機關對執行機關,可以依法撤銷其不適當的措施、決定和命令;三是通過法規備案審查機制,糾正違憲和違法的法規和規章;四是通過有權機關對法規的裁決,解決法律沖突問題。這些都屬于由我國法律所設置的,旨在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的重要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