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的話,那么勞動者可以做的為保留好降薪相關證據,之后到勞動局進行申請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足額的薪酬的話,那么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