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
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
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不是的,仍然不能超過25年。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在數罪并罰時應先減后并,即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之前因犯罪而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在執行2年后又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總和的刑期應為有期徒刑38年,并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所以,最后法院在進行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期應仍為2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已經執行的二年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導讀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不是的,仍然不能超過25年。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在數罪并罰時應先減后并,即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之前因犯罪而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在執行2年后又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總和的刑期應為有期徒刑38年,并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所以,最后法院在進行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期應仍為2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已經執行的二年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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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不是的,仍然不能超過25年。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在數罪并罰時應先減后并,即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之前因犯罪而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在執行2年后又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總和的刑期應為有期徒刑38年,并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所以,最后法院在進行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期應仍為2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已經執行的二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
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減后并,數罪并罰后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不是的,仍然不能超過25年。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在數罪并罰時應先減后并,即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之前因犯罪而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在執行2年后又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總和的刑期應為有期徒刑38年,并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所以,最后法院在進行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期應仍為2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已經執行的二年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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