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
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
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如果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被辱罵、恐嚇、要挾,可能對方涉嫌妨害公務罪。如果不是執行公務期間,則可以追究對方侮辱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導讀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如果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被辱罵、恐嚇、要挾,可能對方涉嫌妨害公務罪。如果不是執行公務期間,則可以追究對方侮辱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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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如果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被辱罵、恐嚇、要挾,可能對方涉嫌妨害公務罪。如果不是執行公務期間,則可以追究對方侮辱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這樣解釋好理解嗎?
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
國家公職人員被辱罵、恐嚇、要挾,追究的相關法律分別是什么。如果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被辱罵、恐嚇、要挾,可能對方涉嫌妨害公務罪。如果不是執行公務期間,則可以追究對方侮辱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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