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