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正式發布了《關于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的通知》,其中公安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正式獲準廢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簡稱《新殘標》),《新殘標》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大部分內容一致,但有細微差異。兩項標準同時存在,易導致人身損耗鑒定工作混亂,引發社會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議廢止該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廢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明確的適用范圍將變為:除職工工傷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鑒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鑒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等。目前階段,《新殘標》尚不適用于職工工傷的傷殘評定(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適用范圍,不包括在本次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中)。
一、最新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兩個重要改變:
第一個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鑒定標準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工傷除外。
第二個是新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比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提高了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目前可以構成十級傷殘的,可能在新標準實施后構不成傷殘等級了。
在司法實踐中,人體損傷致殘程序分級是目前正在實施的相關法規,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則是屬于已經作廢的法規,主要原因在于其對人體損傷致殘的分級情況不能做到非常具體細致,實際情況下交通事故造成的人體損傷是非常復雜的,必須進行準確的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