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時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員工通知,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出具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需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需保存勞動合同文本備查。被辭退后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最終仲裁能否成功需看提供的證據材料。
法律分析
公司改制時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員工通知,同時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時間長短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公司辭退還需要去交接工作嗎
被公司辭退還需要去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被辭退多久可以仲裁成功
被辭退后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能否成功要看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否支持訴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拓展延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被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結語
根據上述內容,公司改制時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員工通知,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出具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需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需保存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二年備查。被辭退后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最終仲裁能否成功要看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否支持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