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現撤銷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一、合同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前取消要約的行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二)時間不同: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前,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一個在前,一個在后。
(三)條件不同撤回:通常對話的要約于相對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對話的要約于要約通知先期或同時到達相對人時,可撤回。撤銷: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合同要約撤回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合同要約撤回的認定標準是,撤回要約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在要約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到達對方;或者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與要約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